近日,茅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隔音玻璃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原告丁某3000元,并放弃要求丁某支付剩余1000元货款的权利。
案情回顾
2022年底,丁某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门窗定制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该建材经营部为丁某安装窗户一套,并保证安装后丁某室内声音不超过32分贝,否则赔付全款一半的违约金,该建材经营部负责人王某在合同中签名并盖章。在窗户安装完成后,丁某经过自行检测发现室内测量声音最高达46分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4年初,丁某将该建材经营部诉至我院,要求赔付违约金7500元。
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签订《门窗定制及安装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14000元,还剩1000元尾款未支付。原告检测室内测量声音最高为46分贝,此音量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被告为达到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安装后保证丁某室内声音不超过32分贝,否则赔付全款一半的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遵守。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原告丁某3000元,并放弃要求丁某支付剩余1000元货款的权利。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对消费者做出承诺的,应当遵守其承诺;若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承诺的效果,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赔偿,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