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188号之二
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义德与被告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向原告计付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你公司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