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2196号之二
佘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26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82600元部分从2013年1月15日起算,本金10000元部分从2018年10月29日起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息,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你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