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纠纷中,逾期罚息的计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近日,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认定逾期罚息按照银行实际执行利率计算。
2024年,刘某与妻子共同向某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3年,合同明确约定了每半年偿还5%本金的还款方式,执行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85%,同时约定“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足额向刘某夫妻发放了200万元贷款,但刘某夫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贷款出现逾期。截至2025年底,经银行核算,刘某夫妻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产生利息及罚息共计17万元。因多次协商催收无果,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刘某夫妻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至2025年底的利息、罚息17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加收50%的标准计付2025年12月之后的罚息。
刘某夫妻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银行已按约履行贷款发放义务,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债务应当依法清偿。刘某夫妻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主张解除合同、判令刘某夫妻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罚息的计收起始时间及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关于罚息计收起始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针对的是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行为,其计收以“逾期”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加收罚息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罚息应自借款到期或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且借款人逾期后开始计收。
关于罚息计算标准,法院查明,案涉《借款合同》虽约定“未还款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但银行在其贷款管理系统中实际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7.605%(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即银行实际执行的罚息加收标准为30%,与合同约定的50%不一致。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合同约定的标准与双方实际履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准,该认定既符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综上,法院认定,应当依法按银行实际执行的加收30%标准计收罚息。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刘某夫妻偿还银行截至2025年12月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17万元;向原告某银行支付自2025年12月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05%计付)。
罚息是针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利息,其计收以“逾期”为核心前提,即只有在借款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且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才能计收罚息。若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即使借款人存在未按约支付利息的行为,也不满足罚息计收条件,出借人不得擅自计收罚息,此举既符合法律精神,也能防止出借人过度主张权利,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
在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约定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遵循“实际履行优先”的原则,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标准为准。这是因为,实际履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后续体现,更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本案中,银行实际执行的罚息加收标准为30%,该行为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进行了变更,故法院依法按实际执行标准支持罚息请求。
在此提醒,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罚息等核心条款,避免约定模糊导致后续争议;出借人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约定或实际达成的合意执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标准;借款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若出现履行困难,应及时与出借人沟通协商,避免逾期违约承担额外的罚息责任,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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