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俊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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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0     浏览量:90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2631号

 

十堰市楚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蔚     联系电话:0719-847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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