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执1283号
罗良策:
本院立案执行的樊生宏与罗良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2执1283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罗良策偿还申请人樊生宏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38000。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6044元,由被执行人罗良策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承办法官:任先友 电话:0719-8498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