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滨州长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斌、王鸿、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李克武、李克文、周猛、魏巍、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十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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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7     浏览量:113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467号

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滨州长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斌、王鸿: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滨州长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斌、王鸿、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李克武、李克文、周猛、魏巍、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十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李克武对本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和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李克武的上诉状副本。该判决判令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1724195元,并按年利率10.764%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12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滨州长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郑斌、王鸿对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天华、李克武、李克文、周猛、魏巍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滨州长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斌、王鸿、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李克武、李克文、周猛、魏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十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分别对上述债务中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十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原告对郑斌抵押的鄂C8V609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35元,由十堰迈亚工贸有限公司、滨州长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斌、王鸿、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李克武、李克文、周猛、魏巍负担。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上诉请求为该判改判该单位不承担责任;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李克武的上诉请求为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或发回重审。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的答辩期为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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