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车辆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模式日益普及,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引发的纠纷频发。其中,租金加速到期日如何认定,直接关系违约金起算、债权实现成本,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近日,茅箭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01案情回顾
2021年,尚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分期购买车辆,即租赁公司购买尚某选定的车辆,再回租给尚某使用,同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待尚某分期付款完毕后车辆归尚某所有。
2024年起,尚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签订《付款调整协议》,延长了尾款付款时间。但自2024年5月起,尚某再次逾期,拖欠租金共计15万元。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2月,尚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02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加速到期日”。租赁公司主张自尚某逾期之日即为合同加速到期日,且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进行计算。由于实践中“加速到期日”这个时间点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差一天可能就差几百、几千元,对双方权益影响极大。承办法官杨琴受理该案后,秉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深入研析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的类案裁判,最终锁定一例入库参考案例作为审理参照。该案例裁判要旨载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合同加速到期日为到期通知到达承租人之日;若出租人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要求加速到期,则以起诉状送达之日确定为加速到期日。”在充分掌握入库参考案例的法理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杨琴遂作出裁判,本案以起诉状副本到达之日为合同加速到期日,尚某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15万元及合同加速到期日之前的违约金17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合同加速到期日之后直至付清的违约金。租赁公司对抵押的小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03法官说法
融资租赁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平衡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承租人来说按期付租金是核心义务,逾期不仅要付违约金,还可能面临“全部租金加速到期”,丧失分期还款的优势;若收到起诉状副本,要明确这就是租金加速到期的关键时间点。
对出租人来说,如果遇到承租人违约不还款,维权有两种路径,要么先发书面加速到期通知(留存送达证据),要么直接起诉。两种路径对应的加速到期日不同,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同时,建议依法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或所有权登记,强化债权保障,避免因未公示导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影响权利实现。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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