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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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4     浏览量:133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21)鄂0302民初1031号

 

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付鸿成、胡家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元美、詹华东、金元斌、刘敏、刘青云、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付四想、赵开忠、胡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8420.95元和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按年息8.28%计算至2019年1月19日,自2019年1月20日截至2020年5月31日按年息12.42%计息,共欠息745873.37元)总计5734294.32元,及2020年5月1日至全部清偿本息之日的利息、罚息。 2、判令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元美、詹华东、金元斌、刘敏、刘青云、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胡家明、付四想、赵开忠对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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