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143号
十堰市好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与申请执行人李明、异议人(案外人)李兵兵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案外人李兵兵的执行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