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2民初757号
杜海红、党读辉、龚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杜海红、党读辉、龚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2民初757号
杜海红、党读辉、龚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