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275号
金鑫:
本院受理原告祁海涛与被告金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判决: 被告金鑫赔偿原告祁海涛医疗费、误工费合计6379.5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金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