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蓝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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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7     浏览量:65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922号之二

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蓝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1月1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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