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2202号
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久峰: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十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绍义、赵丰彩和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确认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26号1幢1-1号房屋(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90598号)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判决终止王绍义在申请执行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丰彩、赵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扣押,王绍义、赵丰彩和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