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浙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赵启学与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十堰市创时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兆宇工贸有限公司、汪爱玲、杜兆伟、陈槐、姚文美、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阿娣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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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7     浏览量:331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87号

 

十堰市浙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赵启学

本院受理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十堰市创时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兆宇工贸有限公司、汪爱玲、杜兆伟、陈槐、姚文美、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阿娣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自2021年6月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每月给被执行人王阿娣保留660元生活费。二、驳回异议人王阿娣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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