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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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浏览量:1647

用人单位经常性拖欠工资导致员工离职,劳动者可否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近日,茅箭法院就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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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方某于2016年5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其工作任务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但因该公司经常性的拖欠工资,方某工资实际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不定期支付。2022年8月,方某因该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从公司离职。

后方某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该公司支付方某工资38009元,二、该公司支付方某经济补偿金32240元,三、驳回方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方某2016年5月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离职。根据方某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证明,方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3.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方某的工作年限为6年3个月,该公司应支付方某6.5个月的经济补偿。由于该公司未提供方某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表等证据证实方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故本院按方某主张的4960元/月认定。

依法判决

一、该公司支付方某工资38009元;

二、该公司支付方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240元(4960元/月X6.5月);

三、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离职补偿中经常提到的所谓“N+1”中“N”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种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积极关注并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切忌为降低成本而钻空子甚至违反法律,到头来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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