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鄂0302民初1741号
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咏请求判令:1、被告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被告林云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陈丹萍 电话:0719-847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