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382号之二
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梅诉被告十堰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施维、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三堰分公司和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和施维的上诉状副本,该判决判令施维向原告支付3320元,你公司向原告支付334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施维负担案件受理费12元,你公司负担13元。施维上诉请求撤销本院上述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对施维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施维上诉的答辩期为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