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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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6     浏览量:626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31号

 

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付鸿成、胡家明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元美、詹华东、金元斌、刘敏、刘青云、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付四想、赵开忠、胡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3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88420.95元及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罚息745873.37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42%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元美、詹华东、金元斌、刘敏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十堰盛发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元美、詹华东、金元斌、刘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刘青云、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付四想、赵开忠、胡家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刘青云、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付四想、赵开忠、胡家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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