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恢139号
十堰市卓派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浩、张艳平、贾金龙、陆艳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卓派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浩、张艳平、贾金龙、陆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1)鄂0302执恢13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卓派贸易有限公司、陆成浩、张艳平、贾金龙、陆艳梅、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71239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存款及收入71239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鄂0302执恢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21号1幢-2-1、1-6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83937号、20209467号)。]、恒佳估字(2021)第2506号评估报告书[载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21号1幢-2-1、1-6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83937号、2020946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十堰市国用(2013共)第0004253-1号,十堰市国用(2015共)第0004253-2-4号)的价值为1349.52万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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