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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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8     浏览量:32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悬赏公告:

(2023)鄂0302执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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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范正洪,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1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2018)鄂0302执2169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5088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并执行到位金额的10%

※联系人:宋法官(0719-8472862)


(2023)鄂0302执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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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龚传宝,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世纪华韵宾馆3楼317房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2018)鄂0302执恢419号

※执行依据:(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并执行到位金额的10%

※联系人:法官(0719-8472862)


(2023)鄂0302执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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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周彦,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四堰巷20号6栋1单元801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2023)鄂0302执2058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93259.78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并执行到位金额的20%

※联系人:王法官(13972493581)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以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比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能提供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法院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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