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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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0     浏览量:2725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平台提交立案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方式。

第二条申请网上立案的范围为一审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第四条立案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以通过其它形式答复申请人。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应在网上立案系统中注明。

第五条网上立案的处理方式分为同意立案、不予登记立案、退回补充材料等。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登记立案,并向申请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不适格、非法院主管、缺乏必要的起诉依据以及重复起诉等不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的,立案人员应当不同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告知法院立案窗口当面咨询。

第八条 对符合立案基本条件,但证据形式要件不齐全的,立案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应材料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第九条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人员应当告知其携带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当面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收到的登记立案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立案法院指定的审判业务部门寄送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本内容一致的纸质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邮寄纸质材料的期间,立案法院可在案件审理期限中予以扣除。申请人不寄送、逾期寄送或者寄送的纸质诉讼材料不全的,依照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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