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方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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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06     浏览量:11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已交付货物,买受人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近日,茅箭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与B工贸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2020年B公司在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韩某、查某系B公司股东。后经双方对账,韩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标明尚欠货款11万元,并备注尚有17万元发票未开给A公司2020年底,韩某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余元,剩余6000余元经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查某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

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形成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请求被告韩某、查某支付货款6000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韩某辩称A公司应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具有先履行抗辩权,且A公司应承担未开具发票导致其未能抵扣税款的损失。

审理查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付款以开具发票为前提,法院认为A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韩某、查某即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开具发票也仅是附随义务。韩某、查某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韩某、查某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63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核心权利义务是“出卖人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这是主给付义务,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为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附随义务不履行通常不会影响合同核心目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对方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双方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分别为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卖方不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给付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如买方确需发票,可在支付货款后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开具,若卖方拒绝开具,买方可向税务部门投诉;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买方有权以未开票为由暂缓付款,但不可无限期拖延,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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