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消极、对抗执行?强制腾退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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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5     浏览量:338

案情简介:徐某在2009年至2013年间,因资金周转、投资为由,陆续向谭某借款40余万元,后未按照协议还款。谭某遂向茅箭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徐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茅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名下的房产,经挂网拍卖,该房屋已拍卖成交。但徐某仍占据房屋,拒不腾退,严重影响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强制腾退该房屋的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徐某及其家属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经劝解后仍叫嚣不止,严重阻碍执行工作的开展。

“这是我的房子,你们凭啥让我搬,我死都不搬!”被执行人徐某向执行法官喊到!

“凭生效的判决书,凭法律规定,请你配合!如再不配合或者对抗,我们将依法对你进行司法拘留!”见徐某仍没有停止对抗的意思,执行法官一声令下,法警将徐某强制带离执行现场。

强制带离现场.jpg

被强制带离现场后,法院干警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若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徐某终于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保证配合法院执行。

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公证处等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房屋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全程录音录像。经过10余个小时的工作,执行人员在清理完房屋后,顺利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至此,本次强制腾退工作圆满完成。

 

强制清场.jpg


以案释法:唯一住房能执行吗?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换言之,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若当事人能够主动腾退房屋、配合执行,且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将保留五至八年的租金,不仅能够避免强制执行造成的影响,避免其他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反之,若当事人一味逃避执行,蔑视司法权威,对强制执行前的公告等程序不以为意,企图通过“钻漏洞”逃避执行,甚至恶意对抗执行,将会面临拒执罪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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