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可以不支付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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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浏览量: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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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茅箭法院速裁团队快速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当庭妥善、快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据悉,十堰某物业服务公司为李某所在的十堰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进行物业管理。2019至2023年期间,李某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催促未果,十堰某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茅箭区法院。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且诉讼标的额较小,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又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见,了解到业主李某是因为物业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未公开管理费用收支账目等,并且经多次提醒仍未改善才拒绝交纳物业费,遂在此方面耐心向双方解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经过入情入理的沟通,李某当庭同意履行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也当庭承诺将积极解决李某所反映的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同时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并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减少物业服务瑕疵”写进调解协议。至此,双方激烈的矛盾得以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耐心释法明理,很多业主疑问也能够得到解答,同时也能促进物业公司发现服务瑕疵,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了诉源治理,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就物业公司而言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就业主而言,在物业公司提供基础服务后,业主仅以对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

面对这一问题,业主既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调,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不断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创建优质物业服务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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