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召开“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工作协调会

字号:        

时间:2018-08-14     浏览量:28403

2018年7月30日,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巍组织执行局、刑事审判庭、立案庭召开会议,协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问题。

会议传达了中院相关领导对此项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了当前“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立、审、执各个环节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尺度,高度重视“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做到“不该立的不立,该立的马上立”。

会议认为,要认真做好“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一是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于本院执行局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原则上应予以登记立案。二是刑事审判庭提前介入。为了提高此类案件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立案庭受理申请材料后,将有关材料转交刑事审判庭审查,由刑事审判庭提出具体意见。三是执行局协助审查。如刑事审判庭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组织刑事庭、执行局讨论。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立案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