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2民初5701号
徐佳琪:
本院受理原告吴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
原告吴少林诉被告徐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2民初5701号
徐佳琪:
本院受理原告吴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