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2196号之一
佘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瑞诉被告佘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2600元及利息;2.你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9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