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彪与被告沈锋、万霞、刘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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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浏览量:106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02民初2296号

 

沈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彪与被告沈锋、万霞、刘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鄂03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锋、万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彪偿还借款95000元;二、被告刘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彪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燕林法

承办法官:韩西蒲 电话:0719-847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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