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2民初5133号
张军:
原告王家明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鄂0302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家明押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案件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