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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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6     浏览量:1055

 

公    示

      根据执行工作需要,现将我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予以公示,以提高执行案款发放的透明度,保证执行案款的高效发放。如执行案款违反该规定,群众可通过监督电话反映相关情况。

本院案款专员监督电话:0719-8472674。

具体规定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执行部门根据案件情况,按相应的审批程序决定执行案款的发放,包括发放对象、发放或上缴金额、收款人账户以及申请执行费的收取等事项。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做到执行案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执行部门决定办理执行案款的预收、发放、上缴。

    第二条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对账,对执行案款账户的不明款进行及时清理。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案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全面实行执行案款专户管理,设立执行案款科目,并与“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执行案款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第四条 所有执行案款收缴、发放均应通过“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系统办理。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系统虚拟子账号,并告知不得汇入虚拟收款账户以外的账户;被执行人现场交付现金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补录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对于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应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执行案款收款账户确认书》(附件1)。发放对象为申请执行人时,该收款账户是案款发放的

唯一账户。

    第六条 执行部门应当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或明确专人

兼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于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汇入的执行案款,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

    (二)集中监测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对三个工作日内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提醒或通报;

    (三)通过执行案款专户汇入的不明执行案款,对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辨认,督促承办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

    (四)督促承办人在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的发放等工作,有法定情形不能发放的除外。涉及本院判决的,在执行文书中写明诉讼费执结情况;

    (五)对于承办人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提请发放申请及纸质

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六)对于“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系统使用情况、执行案款发放情况、不明执行案款清理情况,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七条 发放执行案款应当采用转账的方式,并履行线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发放执行案款时执行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附件2)报经团队负责人审核,并报执行局长审批。

    执行案款的收发凭证、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应当附卷归档。

    负责审核、审批人员要切实承担审核、审批责任,通过系统审批的,要妥善保存好系统密码,防止系统被盗用。

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形,发放审批前需提交合议:

(一)债权确认存在争议;

 

(二)案款需要分配或清偿其他债权人的;

(三)发放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其他需合议的情形。

    第十条 执行案款发放时,执行部门需向财务部门提供执行案款发放纸质材料包括《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执行依据、执行结案文书,无需向财务部门提供当事人提交的收款凭证、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坚持“先查账、后退款”的原则, 在确保发放案款不超过到账案款的前提下,在“集中监管平台”进行提款审批,经两次确认后线上办理案款支付,将执行案款直接转至申请执行人确认的收款账户,以银行到账回单和执行部门提供的纸质材料作为入账凭证。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执行案款到账情况提出异议的,由执行

部门负责答复处理,财务部门协助核查相关付款信息。

    第十三条 对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发放且无法定延缓发放情形的,应当责令案件承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团队负责人、执行局长批准后,可在线上申请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

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提起执行异议或再审的;

 (六)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案款的,执行局可以与财务部门会商后将案款提存:

  (一)案款领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案款领取人下落不明,经穷尽方式仍无法通知的;

  (三)案款领取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

确定监护人的;

  (四)经通知案款领取人后满六个月未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案款提存审批表由承办人签字,合议庭合议后,分管院长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共同常态化定期清理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对因各种原因长期滞留法院的超期未发案款,应当定期清理发放;定期复核不明款,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

    第十七条 执行案款管理要通过系统数据信息核准、更正、补登,真正实现执行案款“一张网”管理,做到线上、线下一

致,案、款、账一致。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茅箭法院执行局和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行案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2.《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发放审批表

 


 

交表日期年月日


 

案号:()鄂0302执


 

号(局印)

 

附原始结算凭据


 

 

 


 

 

发款金额

元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交款人)


收据时间


收据金额


收据票号


收款人


收款人账号


开户行:

 

 

案款来源

虚拟账号

 

法院总账号

 

 

案款类型

执行款□执行费□诉讼费

其他

是否欠诉讼费

执行费

 

 

是□否

申请人


承办人


团队负责人


执行指挥中心


局长


财务经办人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 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

交款人的除外。

第十二条第二款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

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

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

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案由


案号


申请执行人接受案款账户确认书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填写 接受案款账户 确认书的告知

事项

一、为方便案款发放准确及时,特向申请执行人确认接受案款方式和具

体账户。

二、变更接受案款账户信息需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若有变更未告知,本

次确认的领款账户默认可有效使用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提供自己的接受

案款账户

收款人姓名


 

 

收款人账户


开户行

(明确具体支

行)


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接受案款

账户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填写接受案款账户确认书

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账号信息是准确有效的。

申请执行人签名、盖章或捺印:年月日

备注


注:申请执行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告知事项。接受案款账户确认书应

当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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