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745号
董承山:
本院受理原告陶风姣诉被告董承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准予原告和你离婚;儿子董鑫伟由你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董鑫伟十八周岁时止;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8号的小产权房1套由你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和你各负担5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