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258号
十堰市华易新春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科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文生、张新春、陈艺化、莫蕙菱:
你与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302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自2020年10月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每月给异议人胡林梅保留1500元生活费用;二、驳回异议人胡林梅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朱法官 联系电话:0719-8472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