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易新春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科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文生、张新春、陈艺化、莫蕙菱十堰市华易新春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科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文生、张新春、陈艺化、莫蕙菱与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10-18     浏览量:530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258号

 

十堰市华易新春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科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文生、张新春、陈艺化、莫蕙菱:

你与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302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自2020年10月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每月给异议人胡林梅保留1500元生活费用;二、驳回异议人胡林梅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朱法官          联系电话:0719-847296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