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飞诉被告廖家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17-10-31     浏览量:66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02民初3048号

 

廖家迪:

本院受理原告贺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进行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徐守炜  0719-847259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