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636号
十堰达美工贸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十堰)实业公司诉被告十堰达美工贸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规定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广西路1号1G 幢、2G幢、3G幢、4G幢、5G幢、6G幢、7G幢、8G幢、9G幢【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32145号】的房产享有所有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建涛 电话:0719-847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