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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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浏览量:83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2083-1号

 

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8094元,由被告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计刚       联系电话:0719-84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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