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劳务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发生工伤,谁应该为此负责?近日,茅箭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缘由
朱某经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企业工作,2020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该劳务公司被认定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朱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后,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朱某与该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二、朱某配合该劳务公司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若因该劳务公司原因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核付费用,该费用应由该劳务公司承担;三、该劳务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四、驳回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该劳务公司将用工企业和朱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朱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两项费用由用工企业承担。
法院调解
茅箭法院张昌安法官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三方当事人来院进行调解工作。但由于三方都认为自己有理,面对面调解时情绪激动,法官遂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张昌安首先向双方公司代理人阐明法律规定,“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用工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后又积极与朱某沟通,帮助其深入分析利弊...
经过2小时的释法说理、耐心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由该劳务公司赔偿朱某工伤保险待遇112000元,用工企业对该劳务公司的上述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劳务公司、用工企业与朱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之间的纠纷由其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或其他协议约定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的,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工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亦应当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八条 职工退休前,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别由开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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