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39号
邢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国诉被告邢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规定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被告补交房租2019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7日房租租金14120元及维修费1500元,合计15620元,并立即退回租住房及电费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建涛 电话:0719-847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