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028号之二
十堰智工汇商贸有限公司、罗双丰: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一恒宇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智工汇商贸有限公司、罗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双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一恒宇兴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十堰一恒宇兴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