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2民初147号
十堰启荣工贸有限公司、罗钧: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大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鄂03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鄂0302民初1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一、被告十堰启荣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十堰市大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十堰市大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罗钧诉讼的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十堰启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