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春姣诉被告魏钰钦、官信兵、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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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6     浏览量:52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394号之二

魏钰钦、官信兵、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姣诉被告魏钰钦、官信兵、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春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徐春姣计付自2015年7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446元由你们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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