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自勇诉被告杜麟、十堰恒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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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7     浏览量:117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280号

杜  麟

本院受理原告郭自勇诉被告杜麟、十堰恒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向原告计付自2018年3月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6%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元由你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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