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海荣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忠志、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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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浏览量:376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8)鄂0302执恢508

 

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忠志、王晓明:

本院立案执行的王海荣与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忠志、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2执恢5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管忠志、王晓明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9号21幢1-4-2号(产权证明号为:20064961号)房产作价337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海荣抵偿债务188353.90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海荣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海荣(身份证号码:420302197209270968)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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