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仁联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喜源、第三人张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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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0     浏览量:68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618号之一

鲍喜源: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仁联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喜源、第三人张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2021年9月30日前的利息28941.92元,以及2021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和代理费6000元;2.裁定拍卖或变卖你抵押给第三人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凯旋路98号2幢2-13-2号房产,所得价款原告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你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9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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