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2执异310号
胡继业、牛蕾、胡国新、廖丽珍、十堰紫星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外人兰兆明、案外人黄俊强、案外人李强、案外人朱玲玲、案外人喻萍、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被执行人十堰星火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忠章、被执行人张乐华与你们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鄂0302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