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20年房屋纠纷 一朝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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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浏览量:643

近日,茅箭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历经20多年波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本争议巨大、互不相让的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被告最终支付剩余房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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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王阿姨向A单位购买房屋,在预交购房款7000元后,A单位向其交付了房屋。后双方因房屋总价款及维修等事项一直无法协商一致,王阿姨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但至今仍未补足房款。A单位遂于2024年6月向茅箭法院起诉,要求王阿姨支付剩余购房款3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仔细阅览了20多年来与该房屋买卖相关的所有资料,全面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双方的诉求。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逐渐摸清了双方的矛盾焦点和利益诉求。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虽买卖合同有效,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在2000年对房价、支付时间及其他权利义务是否进行了约定,亦无法确定哪一方违约在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系房价如何确定。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中,市场房价持续上涨,与2000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显然不是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如果按照王阿姨主张的以2000年房价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对原告显失公平;如果按照A单位主张,以评估鉴定机构提出的2023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估价金额主张购房款,对被告亦失公平。

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原告已付房款的比例、初始买房时的市场行情等因素,法官酌情确定被告还应支付的购房款为160000元,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经过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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