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诉方涛、朱敏、十堰宏顺物流经营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物业有限公司、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5-13     浏览量:86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鄂0302民初837号

 

方涛、朱敏、十堰宏顺物流经营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物业有限公司、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余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鄂030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被告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10853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