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飞诉被告孙利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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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浏览量:81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11号之二

孙利炜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诉被告孙利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止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267748.89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9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负担案件受理费5239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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