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撞伤行人后找人“顶包”,是否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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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6     浏览量:151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行车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勇于承担、依法处理,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负责任的选择。任何企图通过“小聪明”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在法律的审视下无所遁形,最终付出更大的代价。

近日,茅箭法院就依法判决了一起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无需理赔商业险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城市道路上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立即报警或呼叫救护车,而是选择打电话给其朋友王某。王某在接到电话并赶赴现场后,使用自己的手机联系了保险公司,在电话中谎称自己是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的司机。随后,李某、王某按照张某家属的要求,一同将受伤的张某送至医院,并垫付部分医药费。

交警大队在接到张某家属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事故路段监控录像、走访目击证人、核查车辆信息等一系列调查手段,最终查明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为李某,王某只是事后赶到现场的“顶包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属于交通事故逃逸。

法院判决由于当事人对赔偿结果有争议,张某将李某、王某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加黑载明“交通事故逃逸后,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告等义务,而是通过联系他人顶替、隐瞒真实驾驶人身份等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免赔范围的行为,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扣除李某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剩余4万余元由李某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肇事者李某让朋友王某“顶包”后,本人并未逃离事故现场,且让王某驾车把受伤的张某送至医院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逃逸”的核心特征在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里的“逃跑”并不仅限于物理空间上的逃离现场,更侧重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实现该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依法处理,而是联系朋友王某,由王某出面冒充司机,从而规避其作为实际驾驶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行为严重妨害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人的及时、准确查证,且李某没有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等核心法定义务。此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正常调查,破坏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正常秩序,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损害。李某企图通过“顶包计”试图将自己从事故中剥离,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形式多样,法律所禁止的“逃逸”,关键在于“逃避法律追究”。无论是驾车逃离、弃车逃离,还是像本案一样找人“顶包”、隐匿真实身份,只要是为了逃避责任而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妨害事故调查处理,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面临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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