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3143号
杨小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95.71元,利息1068.18元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张世林 电话:0719-8472666